新林区水利工程建设保障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新林区2026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括
本项目新建水处理厂房2处,信息化工程2处,变频控制柜4套,水处理设备2套,阀门井8座,水源井工程4眼,深井供水设备4套,输配水管网92564m。翠岗镇供水工程年取水量5.32万m3,水源取水规模189.47m3/d;塔源镇供水工程年取水量5.09万m3,水源取水规模181.16m3/d。总计取水10.41万m3,覆盖人口7706人。
二、项目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本项目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以减少扬尘量,洒水次数根据天气状况而定,一般每天洒水1~2次,若遇到大风或干燥天气可适当增加洒水次数;对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洒落。同时,车辆和设备应定期清洗,车辆行驶路线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场地上应设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清运和堆放,堆放加盖篷布或洒水,防止二次扬尘;管线等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堆土,减少扬尘污染,同时施工厂界设置移动围挡;施工单位需注意车辆的及时检修,保持车况良好,有效减少运输车辆及作业机械尾气的排放。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
施工期间产生的场地冲洗废水,应经临时废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公共卫生设施,不外排。施工材料在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应设蓬盖和围栏,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体污染,应在水源井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牌,防治施工人员对水源井周围30m外的环境产生污染与破坏。禁止在水源井附近设置取弃土场、施工生产场所、禁止乱挖乱填,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泥浆循环使用妥善收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外运处置,加强环境管理,严防油品跑冒滴漏事故。
营运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生产废水为滤池反冲洗废水,应在各水厂分别设置一座废水收集池(地面硬化),容积为10m3,废水排入废水收集池沉淀后产生的上清水回用于净水工艺,不外排,回收率95%,下层浊水收集后定期运送至大兴安岭新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并减少鸣笛,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严禁夜间(22:00-06:00)施工。施工期间管线两侧应设置移动式围挡,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操作机械设备过程中,应遵守作业规定,装卸材料时减少碰撞噪声,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运输车辆尽量采用较低声级的喇叭,所经过的道路禁止鸣笛,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
运营期对于噪声源强相对较高的设备底座应安装减震基座、垫橡胶圈,在声源周围设置隔振沟等减震、隔震措施。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水泵应设置变频调速装置,通过调整设备转速,使夜间低负荷运行时,设备处于低速运转状态,从而降低噪声。墙面应有吸声、消声处理,同时建立噪声污染源、治理措施的运行档案,加强厂内噪声污染治理措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四)加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施工期应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并至指定地点。水源井施工产生的钻井泥浆、输配水管线施工泥浆经过回收池沉淀后回用。运营期水泵等设备维修保养时会产生含油抹布、废润滑油和废油桶。应在塔源镇水厂、翠岗镇水厂分别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一座,建筑面积10m2,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并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中的污染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加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
施工前表土剥离应堆放于管线两侧施工作业带内,结束后临时占地恢复其原有土地使用功能。主体工程结束后,将表层土壤用于植被恢复;在管线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以外的植被,不得随意侵占周围土地,同时设立警示标牌;输配水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及作业范围,避开雨季,采取拦挡等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防护;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同时应加强施工管理,尽量缩小施工范围,施工活动应严格控制在施工区域内,将临时占地面积控制在最低限度,尽可能不破坏现有的地表植被和土壤,对于植被生长较好的地段,尽量不要在这些地段设置临时工程。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与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和“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上述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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