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研究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野生鸟类、野猪、孢子等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各种枪支、毒药、爆炸物、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利用无人机猎捕和安装猎捕、猎杀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捕猎。
五、监督单位及电话
新林区林业和草原局
电话:0457-3181147
六、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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