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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5-00661
  • 新林区2025年畜禽、冷水鱼产业养殖补助办法
  • 新农发﹝2025﹞19号

新林区2025年畜禽、冷水鱼产业养殖补助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31 来源: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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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畜禽及冷水鱼产业的稳定发展,激发养殖户动力,保障我区畜产品及水产品的稳产保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畜禽养殖补助政策

(一)补助条件

新林区辖区范围内的肉牛年存栏100头或出栏50头;羊年存栏100只或出栏100只;肉鸡年存栏5000羽或年出栏10000羽;肉鸭年存栏5000羽或年出栏10000羽;蛋鸡年存栏2000羽以上;蛋鸭年存栏2000羽以上;鹅年出栏2000羽以上;鹿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犬存栏100只及以上。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及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户每户发放15袋豆饼50斤/袋)30袋玉米50斤/袋)予以补助

(三)补助时限

本办法自发布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补助要求

各镇依据2025年全区肉牛、羊、家禽、鹿、肉犬的存、出栏数据进行摸底核实上报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做到数据准确。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进行实地核验,上报的养殖量要与核查量一致。

二、冷水鱼补助政策

(一)补助条件

新林区辖区范围内的冷水鱼养殖主体202511日至20251031日期间,在苗种生产企业购买并养殖柳根鱼、细鳞鱼良种予以补贴

(二)补助标准

对水产良种实际购买价格予以30%的补贴,单个主体不超过0.8万元。

(三)补助要求

在新林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范围以内,新林林业局开具的承包合同、水产苗种购买合同、发票、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肉牛政策性保险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新林区辖区范围内的参与肉牛政策性保险(《黑龙江省肉牛和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的养殖主体

(二)补助时限

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期间,参与肉牛政策性保险的养殖主体

(三)补助标准

即参与《黑龙江省肉牛和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的肉牛养殖主体。

普通肉牛:保费201元,保险6000元

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55%(110.55元)

区级财政补贴25%(50.25元)

养殖户承担20%(40.2元)

养殖户个人部分将由本补助政策承担。

高端肉牛:保费330元,保险10000元

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55%(184.25元)

区级财政补贴25%(83.75元)

养殖户承担20%(67元)

养殖户个人部分将由本补助政策承担。

(四)补助要求

拟享受此项补助政策的养殖主体需提供保险单、缴费凭证(发票或电子支付记录)、养殖档案(肉牛的品种、出生日期、购进日期、来源、防疫情况)、耳标等相关凭据。

四、大额政策性保险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新林区辖区范围内的参与大鹅政策性保险(《黑龙江省肉牛和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的养殖主体

(二)补助时限

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期间,参与大鹅政策性保险的养殖主体

(三)补助标准

即参与《黑龙江省肉牛和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的大鹅养殖主体

肉鹅:保费3元,保险50元

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55%(1.65元)

区级财政补贴25%(0.75元)

养殖户承担20%(0.6元)

养殖户个人部分将由本补助政策承担。

种鹅:保费6元,保险100元

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55%(3.3元)

区级财政补贴25%(1.5元)

养殖户承担20%(1.2元)

养殖户个人部分将由本补助政策承担。

(四)补助要求

拟享受此项补助政策的养殖主体需提供保险单、缴费凭证(发票或电子支付记录)、鹅雏收据(购买合同及发票)、种鹅的种畜禽场资质证明(含市级、省级、国家级)、引种合同、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凭据。

五、补助发放

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执法大队及各镇,按照各镇上报养殖数量进行校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补助明细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区财政局进行拨付至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及各镇按公示名单向养殖户进行补助发放。

六、组织机构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长:李云龙  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郝天啸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钰  财政局副局长

于兴泽  审计局副局长

宋述龙  新林镇副镇长

冰  塔源镇副镇长

张家玮  宏图镇副镇长

朔  大乌苏镇副镇长

李明澳  碧洲镇副镇长

孙冠龙  翠岗镇副书记

林英军  塔尔根镇武装部部长

郑红玉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科员

本《办法》由新林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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