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大兴安岭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林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除乏燃料外);
(3)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本预案所指的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包括相应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设施。
国内外航天器在新林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发生非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辐射事故的,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按照本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I级、II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应急响应级别。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超标排放,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组织体系及职责
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和新林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3.1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成立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新林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新林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为新林区委宣传部、新林区公安局、新林区财政局、新林生态环境局、新林区交通运输局、新林区水务局、新林区水文站、新林区卫生健康局、新林区应急管理局、新林区气象局、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新林分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地委、行署、新林区委、区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批准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向地委、行署和新林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1.1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林区辐射应急办),新林区辐射应急办设在新林生态环境局,主任由新林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修订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辐射事故应急期间负责传达贯彻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汇总应急信息,编制应急总结报告;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
3.1.2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1.2.1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3.1.2.2新林区公安局
负责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查处涉放射源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查找丢失、被盗放射源;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3新林区财政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承担新林区级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3.1.2.4新林生态环境局
承担新林区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地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跨地区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5新林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3.1.2.6新林区水务局
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应急水量调度。
3.1.2.7新林区水文站
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1.2.8新林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9新林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开展辐射事故涉及转移安置人群相关救助工作。
3.1.2.10新林区气象局
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新林区气象观测,及时向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3.1.2.11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新林分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新林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提供应急照明。
3.2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3.2.1专家咨询组
由新林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放射医学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研判;提供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应对工作的技术指导;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向新林区辐射应急办报送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3.2.2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新林区公安局、新林生态环境局、新林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向新林区辐射应急办报送舆情应对情况总结报告。
3.2.3现场指挥部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新林区公安局、新林生态环境局、新林区卫生健康局、新林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3.1现场协调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地宣传、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区级相应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对外联络和文件报送等工作;督促、协调各现场工作组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收集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搜集上报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的舆情动态,在舆情信息组的指导下开展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3.2现场监测组
由新林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会同专家牵头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向新林区辐射应急办提交最终监测报告。
3.2.3.3调查处置组
由新林生态环境局牵头,新林区公安局、新林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讯问、调查和处置;提出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方案;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编制现场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3.4安全保卫组
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牵头,事发地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和追缴;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3.5医疗救援组
由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医疗救援人员开展辐射防护工作;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提出外部救援力量建议;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3.3镇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可参照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组织体系,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新林区和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认真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1),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上报至地区生态环境局。属于较大以上(含较大)辐射事故的,新林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新林区人民政府,并通报新林区公安局、新林区卫生健康局,同时上报地区生态环境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新林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地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地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发生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4),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4.2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对周围环境开展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相关人员询问,尽快查找线索;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和转运,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4.3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新林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地区生态环境局。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新林区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3)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同时向新林区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新林区辐射应急办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后,按要求迅速到达现场或指定位置,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应急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新林区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事故状态下的启动情况见附件5。
4.4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监测工作参照相关实施程序开展。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级别以上的事故,由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向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支援,地级以上应急监测队伍参与现场监测时,现场监测组应协助其完成相关工作。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2公众的安全防护
新林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开展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6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故通报
(1)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非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6.2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辐射事故等级,由负责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新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地区辐射应急办。
6后续行动
6.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配套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6.2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3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7应急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资金、物资装备、应急值守等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能力保障
7.1.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1.2应急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辐射事故应对能力。
7.1.3应急演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演习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习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7.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4应急值守
新林区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新林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大兴安岭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并报新林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新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附件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4.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编制大纲
5.新林区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事故状态下启动情况表。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编号:电话记录[202 ] 号 接到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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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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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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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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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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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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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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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措施 |
(接报人提示企业)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按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自主查找丢失放射源,进一步核实情况,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 |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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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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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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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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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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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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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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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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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核技术利用 □铀矿冶开发利用 □放射性物质运输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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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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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初步定级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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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已采取和计划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响应行动(简述):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 企业已采取措施(报告/封控/自主查找放射源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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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批准:(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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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初始报告时,由于时间及权限原因不能确定的信息可空缺。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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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单位 |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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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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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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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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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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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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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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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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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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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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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示例:(简述事故经过)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探伤/料位/测厚/医疗/XX使用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是否连同储源罐)丢失/被盗/失控。 事发地政府已启动X级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已采取的行动和调查处置进展情况等。目前放射源/射线装置是否找到或受控,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巡测、公安部门追缴放射源、卫健部门救治伤员和当地舆情等情况。 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请求XX支援/意见/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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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批准:(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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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编制大纲)
一、事故情况
二、应急响应情况
三、后续工作
四、处置结果
五、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建议
七、附件
附件5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事故状态下启动情况表
注:√表示启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由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地级配合),-表示不启动,o表示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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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等级 |
应急响应级别 |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辐射应急办 |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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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组 |
舆情信息组 |
现场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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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协调组 |
现场监测组 |
调查处置组 |
安全保卫组 |
医疗救援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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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
Ⅳ级 |
- |
o |
√ |
√ |
√ |
√ |
√ |
√ |
√ |
|
|
较大事故 |
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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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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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
Ⅰ级 |
√ |
√ |
√ |
√ |
√ |
√ |
√ |
√ |
√ |
|
政策解读地址:https://www.dxalxl.gov.cn/dxalxl/c100503/202511/c13_324208.shtml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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