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林区规范供热报停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依法依规供热用热,进一步完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权利义务,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利益,依据《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管理条例》,我区制定《新林区规范供热报停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新林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2日
新林区规范供热报停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2026年全省城镇供热“冬病夏治”专项行动方案》(黑建基〔2026〕1号)关于完善报停管理政策的部署要求,规范我区分户供热报停、续报停、恢复供热业务办理流程,统筹平衡供热企业运营成本与群众用热权益,妥善解决历年顶楼、底层、冷山边户存量报停用户供热管理问题,结合新林区高寒地区供热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一)政策依据。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特别是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之授权规定,结合《2026年全省城镇供热“冬病夏治”专项行动方案》(黑建基〔2026〕1号)关于完善报停管理政策的部署要求及本区供热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新林区城镇建成区内实施分户独立控制供热的居民住宅;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公建房屋报停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新林区集中供热由大兴安岭新林区国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负责运营,本意见中简称国煜供热公司。
二、供热报停通用管理规定
(一)常规续停管理新规。上一采暖期已成功办理供热报停、无欠费、无违规记录、未造成相邻住户室温不达标的普通住户,该普通住户指非顶楼、底层、冷山边户的中间户,实行自动续停管理,当年无需重复提交报停申请,国煜供热公司直接按停热标准计收基础热费。用户如当期需要恢复供热,须于供热期开始前30日主动向国煜供热公司提交恢复供热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恢复申请的,默认持续停热。
(二)基础热费收缴标准。办理报停手续的用户,应当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结合本地供热成本中固定成本占比实际,报停用户按收费总额的30%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专项用于补偿一次管网损耗、换热站设备运维、楼栋公共散热损失。
(三)报停有效期限。普通住户自动续停政策仅适用于无户型散热风险、无邻里供热纠纷的中间户;顶楼、底层、冷山边户不适用自动续停政策。
(四)法定不予报停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煜供热公司不得受理报停申请:
1.房屋未实现分户独立阀门管控,无法单独切断供热回路;
2.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个采暖期;
3.室内供热管线私自改装、拆改,存在冻裂、泄漏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整改;
4.用户拖欠往年热费、基础热费、供热维修费用未结清;
5.顶楼、底层、冷山边户,无论历史是否办理报停,本年度一律不予续停,必须恢复供热;
6.以往年度办理报停期间,经国煜供热公司、区住建局核查确认,存在相邻住户室内温度低于法定供热标准、产生有效投诉记录,且该风险尚未通过整改消除的住户,在隐患消除前禁止办理供热报停;
7.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新林区高寒地区供热实际,经区住建局会同国煜供热公司现场核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国煜供热公司不得受理报停申请:
(一)房屋所在楼栋供热管网运行年限超过15年,且该楼栋近两个采暖期内有过因管网老化、腐蚀导致跑冒滴漏或循环不畅记录的。已完成新林镇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项目的楼栋,不适用本项认定标准;
(二)房屋室内采暖设施锈蚀严重或已超设计使用年限,报停期间存在冻裂、跑水风险,经国煜供热公司书面告知后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三)该房屋上下左右直接相邻的住户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重病患者、孕妇等特殊群体,国煜供热公司入户测温或邻户有效投诉证实该房屋报停后直接导致邻户室温低于20摄氏度的;
(四)该房屋所在单元整体入住率低于40%的,报停后导致单元内热力失衡,影响公共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中入住率以国煜供热公司上一个采暖期实际缴费用热户数为准;
(五)房屋位于供热管网最末端楼栋且为顶层的,经国煜供热公司评估报停后存在整栋楼供热回水温度下降风险的;
(六)近两个采暖期内,因该户报停导致国煜供热公司入户抢修、公共管线放水排空或更换设施记录达两次及以上的;
(七)房屋已连续报停三个采暖期以上,本年度再次申请的,国煜供热公司需入户重新评估室内设施安全状况,经评估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不予受理;
(八)区住建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及国煜供热公司联合认定的其他危及相邻用户用热安全或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
四、顶楼、底层、冷山边户历史报停用户供热专项管理规定
针对高寒地区边角户型散热损耗大、极易造成相邻住户室温不达标的实际,调整存量用户管理政策:
(一)统一恢复供热要求。凡房屋为楼栋顶层、底层一楼、冷山边户,无论以往年度是否办理过供热报停、有无历史备案记录,本年度原则上停止续停资格,应当恢复正常供热。经区住建局会同供热公司现场核查,确已采取有效保温改造措施、消除散热风险的,可另行审核报停资格。
(二)恢复供热办理流程。
1.往年已报停的顶楼、底层、冷山边户,无需提交恢复供热申请,国煜供热公司统一集中完成开栓供热,全额收取当期标准热费;
2.上述用户若存在往年欠费,须在供热期开始前结清全部热费、基础热费,未结清欠费的,国煜供热公司可暂缓开栓,并依法追缴欠费。
(三)风险与责任说明。往年停热期间产生的管道冻裂、墙体返潮、邻里低温投诉等遗留问题,由原报停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年度全面恢复供热后,楼栋整体热损耗大幅降低,切实保障全楼栋住户供热达标。其中,曾因停热导致邻居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在隐患未消除期间及未通过整改验收前,不予受理报停申请。若该用户对室内采暖设施及房屋保温条件进行彻底改造,并经区住建局会同供热公司现场核查、连续两个采暖期正常供热且未产生新的低温投诉后,可重新提交报停申请,由国煜供热公司根据实际改造效果和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另行审核受理。
(四)档案台账清理。国煜供热公司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对辖区顶楼、底层、冷山边户历史报停台账统一清理归档,取消专项续停备案,不再留存该类户型停热资格备案信息;单独建立停热致邻户不达标禁报停专项台账,永久留存相关测温记录、投诉工单、核查凭证,作为不予报停核验依据。
五、普通住户报停、恢复供热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报停及恢复供热办理地址与时限。新林区供热报停及恢复供热业务办理地址为新林镇奋斗路55号国煜供热收费大厅或行政便民服务大厅一楼供热窗口。供热报停申请开始截止日期为每年供热期结束后至9月10日。用户应在供热期开始前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二)自动续停用户管理。上年度已报停的中间普通住户,经核查无邻里低温投诉、无欠费、无管线私改问题的,本年度无需提交报停申请,国煜供热公司自动执行停热,按期收取基础热费。同一单元报停户数超过总户数30%的,不适用自动续停政策,本年度必须恢复供热。存在往年停热可能影响邻户室温达标、且经核查隐患尚未消除的,取消自动续停资格,应当恢复供热。用户联系方式、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需主动到国煜供热公司更新备案信息。
(三)申请恢复供热所需材料。自动续停的普通住户如需当年恢复供热,须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恢复手续:
1.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含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承租证明;
2.产权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书面授权委托书;
4.恢复供热申请书,使用国煜供热公司收费大厅现场制式表格。
六、供热企业主体责任
国煜供热公司作为新林区唯一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一)在收费大厅、社区服务点、企业线上服务平台全文公示本实施意见,重点公示普通住户自动续停、边角户本年度全部恢复供热、曾影响邻户室温住户禁止报停三项核心政策,张贴禁报停认定标准,做好群众解释疏导工作;
(二)按期完成顶楼、底层、冷山边户统一开栓作业,逐户告知政策调整内容;
(三)对台账内往年停热造成邻户低温的住户,提前上门告知禁报停规定,妥善回应群众咨询;
(四)建立诉求快速处置机制,群众对政策存在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反映。
七、监督管理与追责约束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督导、国煜供热公司台账核查、供热矛盾纠纷调处;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基础热费、全额热费收费行为,查处违规收费问题;
(三)各镇配合做好辖区群众政策宣传、问题摸排工作;
(四)国煜供热公司违反本意见规定,违规为顶楼、底层、冷山边户办理本年度续停,或为以往停热造成邻户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受理报停,以及无故对符合自动续停条件的普通住户强制开栓的,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并在全区供热行业内部通报;
(五)用户隐瞒房屋户型、隐瞒曾停热致邻户低温记录骗取报停资格、拒不配合边角户统一恢复供热工作、恶意拖欠热费的,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涉及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擅自连接供热管网等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用户行为给供热单位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国煜供热公司有权依据供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恶意拖欠热费等违约行为依法追缴全部热费及违约金。
八、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28日。本意见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此前我区出台供热报停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大兴安岭新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解释时应当以《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授权范围和精神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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