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享受内容】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时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2.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的企业,可按规定的费率下调比例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申报时点】申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时享受。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无需报送资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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