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新林建设

新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6-03-13 10:24 来源:应急局 访问量:888
【字体: 打印

一、执法事项:行政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处罚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承办机构:新林区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机构:新林区应急管理局

六、办理流程: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检查文书-复查-办结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纪检委问卷调查。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5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地点:新林区运材路16号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电话:0457-318116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信息
微信
扫一扫·打开微信公众号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