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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6-03-13 05:37 来源:财政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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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南说明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执法流程、办理要求、救济途径等内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规范、便捷的行政执法服务指引。

二、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名称:新林区财政局

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三、行政执法事项

新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共3项,分别为:

1.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典当行监督行为的检查。

3.对融资担保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服务细则

检查范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行政相对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管理等经营管理行为。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核查、非现场监管(数据比对、资料调取)。

检查流程:

1)制定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人员;

2)提前告知:除突击检查外,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

3)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4)出具报告: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反馈检查结果;

5)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跟踪整改情况。注意事项:被检查对象应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不得拒绝、阻挠或提供虚假材料。

2.重点行政检查事项

1)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检查:检查核心内容为预算执行、财务核算、政府采购流程合规性。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检查:检查核心内容为注册资本、业务经营、风险防控。

3典当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检查核心内容为资金来源、典当业务合规性、财务管理制度。

(三)行政处罚事项

1.处罚范围:行政相对人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政府采购、会计管理、非法集资防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2.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违法线索,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批;

2)调查: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

3)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拟作出重大处罚的,告知听证权利;

4)决定: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6)执行:行政相对人按期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取消评审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日。

高频行政处罚事项核心依据:

(1)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处罚:核心处罚依据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2)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处罚:核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处罚:核心处罚依据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4)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处罚:核心处罚依据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四)行政强制事项

事项名称: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1.办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2.适用情形:行政相对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资产或证据的。

3.办理流程

1)审批:执法人员提出申请,经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保管:对查封/扣押资产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处置;

4)处理: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期限届满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注意事项:查封/扣押范围限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场所、资产。

(五)行政裁决事项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1.办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2.受理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投诉(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3)投诉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材料

1)政府采购投诉书;

2)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复印件;

3)投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4.办理流程

1)受理:收到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

2)调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

3)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4)送达: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

5.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五、执法人员规范

1.执法人员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2.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执法;

3.不得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行政复议

1.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林区人民政府或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举报: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新林区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七、附则

1.本指南由新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及执法事项调整动态修订;

3.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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