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
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执法(依据《宗教事务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辖区内民族宗教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二、执法主体
新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执法人员均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活动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三、执法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其他相关民族宗教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范围
新林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开展宗教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相关手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相关规范等违法行为。
五、执法流程
(一)案件来源
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投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
(二)案件初查
对案件线索开展追踪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初步证据。
(三)程序分流
简易程序:经核查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
一般程序:不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转入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办理。
(四)文书送达
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执行与整改
当事人按执法文书要求履行处罚决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改正情况与措施的书面报告。
(六)结案
核查整改落实情况,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整理案件材料归档留存。
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权利
有权知晓执法人员身份,对无执法证件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权拒绝配合;
对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有权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对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二)当事人义务
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
按执法文书要求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整改措施;
按规定时限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不得虚假填报。
七、执法时限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执法文书;
整改报告提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结案核查:收到整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要求的即时结案。
八、附则
本指南由新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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