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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6-03-13 05:53 来源:档案馆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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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档案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林区档案局开展的各类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相关配套服务,覆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档案服务企业的档案管理与服务活动,明确执法流程、办事时限、权利义务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清晰指引

二、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新林区档案局

2.执法要求:执法人员需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执法,全程出示执法证件,规范履行执法程序。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施行)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黑龙江省档案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

四、核心执法事项及流程

(一)主要执法事项

1.行政许可:对提交申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且档案属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经审核没问题的依法予以延期移交档案审核的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3.关联服务:档案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处罚救济指引、档案管理相关咨询指导。

(二)行政处罚核心流程(结合执法要点)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档案违法案件,及时立案查处,明确立案审批流程,确保案件受理规范。

2.调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确保调查过程合法、证据真实有效。

3.简易程序适用: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制发行政处罚文书,必要时当场收缴罚款,并在事后及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审查: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全面审理,重点核查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情况,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补充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明确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及时组织听证。

6.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单据;严格落实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持续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执法期限与时限要求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一般自线索核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批。

2.调查:调查取证工作一般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情节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30检测、检验、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3.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结束后15日内完成听证审查。

4.送达: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即时完成;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完成送达。

5.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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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2.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3.符合听证条件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查阅、复制案件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的权利;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对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

(二)义务

1.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执法活动;

2.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证据等,不得隐瞒、伪造、篡改相关材料;

3.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缴纳罚款,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涉及涉嫌犯罪案件)。

七、投诉举报与监督渠道

1.投诉举报范围:档案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各类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举报渠道:

(1)电话举报:[0457-3181077]

(2)邮箱举报:[x1qbgs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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