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21〕4号)精神,立足基本区情,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新林区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地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4月7日至4月17日期间,在新林区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