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因野猪等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能被及时补偿,事件要得到妥善处理,防止媒体误导性报道引发舆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省、地政策要求,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走强化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林护发[2021]109号 )、《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函》(大林草函[2021]134号)。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新林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11月29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孙正军
联系电话:0457-318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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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林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改意见反馈表.docx